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完成计票的当日或者次日张榜公布当选人名单,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