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被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当场就票数相同的被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