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每一选票所选职位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选票无法辨认部分的效力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