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作为本村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