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管理第十条已修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上岗资格证、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证件、标志牌,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