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储备救灾备荒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