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