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二)违反规定条件发放或者拒绝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核发许可证滥收费;(四)侵犯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