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