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出售、串换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将品种的名称、数量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出售、串换证明。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