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幼儿开展如下保健工作:(一)对新生儿进行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早产儿以及有急重病症的新生儿进行重点监护。(二)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疾病的筛查,并提出医学意见。开展小儿营养不良等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工作,提供有关保健服务。(三)按规定对婴幼儿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提供母乳喂养、合理营养等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