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期内,农牧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牧区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牧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依法流转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