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审定、交接新兵和接收退兵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向县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公民的档案材料。县征兵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新兵部队移交完整的新兵档案并将入伍新兵花名册抄送县民政部门。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各类经济组织)在职人员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当地另有其他优待规定的,可一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