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九条已修改对已确定的预征对象,县征兵办公室和基层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教育和考察。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单位或者组织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县征兵办公室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