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征兵工作法律法规;
(二)拟定兵役登记和兵员调拨、被装发放、新兵交接和运输、征兵经费分拨等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并对征兵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制定保证新兵政治、文化、身体素质的审查、检查措施,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办理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的工作;
(六)负责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