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经济、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