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罚款幅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