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行为,包括组织管理、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的专业设计与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与维护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