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行为,包括组织管理、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的专业设计与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与维护等活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