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雷电防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未经验收或虽经验收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