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转正定级、调整工资等同等待遇;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鼓励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安排适当比例的工作岗位,择优录用退役士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