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地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特殊优待。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颁发统一制式的光荣牌,制式标准由省民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