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的收缴标准、用途和管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转让采矿权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