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开采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市(地区、州)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林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个人自用采挖砂、石、粘土矿产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发证资料应向上一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