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开采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市(地区、州)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林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个人自用采挖砂、石、粘土矿产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发证资料应向上一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