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湖水域的义务,并应当自觉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检举。对保护西湖水域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