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已废止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草原使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