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州、县人民政府畜牧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农、林、牧、渔场所属范围内的草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自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