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零售卷烟、雪茄烟实行加贴或者加注专卖标志的管理制度。烟草专卖标志由省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烟草零售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卷烟、雪茄烟,须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加贴或者加注的专卖标志,并限于专卖标志限定的范围零售。无专卖标志的卷烟、雪茄烟严禁销售。禁止非法印制、销售、使用烟草专卖标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