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未经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非法设立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不予以取缔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并由上一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没收市场物业管理者的违法所得。前款所称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是指以形成批发、零售烟草制品集散地为特征的交易市场或调剂中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