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环境噪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