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