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