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