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面向农业,按照需要加强气象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有效气象保障。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