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气象仪器、设备、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线路、信道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