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法打击非法传教活动,禁止邪教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