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财政金融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