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实行责任制,并作为考核文明县(区)和文明街道、乡(镇)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