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实行责任制,并作为考核文明县(区)和文明街道、乡(镇)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