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四章 殡葬服务与殡葬设施设备用品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对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单位和殡葬设备、殡葬用品制造、销售单位加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用品,殡葬服务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