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革命烈士,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