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建议;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处理;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接到统计机构的书面建议之日起二个月内不依法作出处理的,由统计机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