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统计法规,视情节轻重,由统计机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或其他利益的,由统计机构提请授予机关予以撤销并追回所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