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本省在省外、港澳地区、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报送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