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非林区县(市、区)从事松木经营、加工,未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