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非林区县(市、区)从事松木经营、加工,未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