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