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检疫检查第十四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在非林区县(市、区)从事松木经营、加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