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每吨一百元、袋装普通干混砂浆每吨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