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