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海事、农业、渔业、水行政、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