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