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健身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时限。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具体开放时间应当向公众公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